(2017)黔2624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永才与凯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才,凯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24行初11号原告杨永才,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苗族,住凯里市。被告凯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在地:凯里市行政中心第二办公区东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蒋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明锋,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永才不服被告凯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行辖字第1号指定管辖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凯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送达了应诉材料和起诉状副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才自愿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才交纳。审 判 长 廖思珍审 判 员 龙克应人民陪审员 郑世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丛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