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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前进与阜阳工业经济学校东校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前进,阜阳工业经济学校东校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880号原告:肖前进,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工业经济学校东校区(原阜阳商业学校),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34号。法定代表人:周波,该校校长。原告肖前进与被告阜阳工业经济学校东校区(原阜阳商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4日原告肖前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前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前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