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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艳丽与周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丽,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程艳丽,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周鹏,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程艳丽与周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敦林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2万元人民币,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学春审判员  申恩德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