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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志章与王心志、常贵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章,王心志,常贵玉,孙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志章,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王心志,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常贵玉,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孙雷。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武志章申请执行王心志、孙雷、常贵玉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2965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常贵玉履行了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王心志、孙雷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心志、孙雷的颍上县城市改造建设的拆迁补偿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心志、孙雷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80000元扣留、提取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迟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