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来,田必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宗来,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7年2月15日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必琴,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7年2月15日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李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宗来和田必琴在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老街20号经营茶馆,同时在茶馆内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房间、床、被子、避孕套等相关物品,容留他人卖淫,每次从中提成5元。2017年2月15日,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两男两女正在茶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对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来和田必琴在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老街20号经营茶馆,同时在茶馆内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房间、床、被子等相关物品,容留他人卖淫,每次从中提成5元。2017年2月15日,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正在茶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黄某、李某、梁某、殷某等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情况。2.检查笔录、现场图,证实南溪区仙临镇老街20号茶馆情况以及用于卖淫房间情况,现场挡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15日10时40分自己在仙临镇赶集时,自己在仙临老街王老板茶馆喝茶,同里面一个卖淫女商量好价钱,就同那个女的进入茶馆的小房间,刚脱了衣服,派出所的人就来了,自己当时从后门跑了。经辨认,辨认出殷某为与自己一起进屋的卖淫女,王宗来、田必琴为茶馆的老板与老板娘。(2)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15日早上11时许,自己路过仙临镇老街一家茶馆时,老板娘叫自己进去耍会,就是嫖娼的意思,自己进去后谈了下价格,就同一个女的进入茶馆里面用木板隔的房间,与那个女的发生了关系,还没付钱就被派出所的抓了。经辨认,辨认出茶馆的老板为王宗来、田必琴,梁某为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卖淫女。(3)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于2017年2月15日到仙临镇老街一家荤茶馆上班,与老板说好每次老板提5元钱。大约10点过,一名男子来到茶馆,自己便招呼他进来耍,那男子进来后谈好价格30元,自己就与他进入茶馆内的小房间,发生了关系,还没付钱派出所的人就来了。经辨认,辨认出王宗来、田必琴为茶馆经营者,黄某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人。(4)证人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正月自己到仙临镇老街一家姓王的茶馆时,姓田的老板娘就说是荤茶馆。2月15日,自己到茶馆时,有名男子就问耍不耍,姓田的老板叫自己去耍,说30元一次,老板提5元,自己就带着那个男的进了茶馆房间,还没发生关系就被警察查获了,那个男子从后门溜了。经辨认,辨认出王宗来、田必琴为茶馆老板。(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两三年前,王宗来通过自己联系到自己老师孙某,租了孙某的房子,孙某委托自己帮忙收房租。后来才知道他们用来开荤茶馆。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王宗来的供述,证实自己与老婆田必琴于2014年3月起在仙临老街开荤茶馆,就是为卖淫嫖娼提供地方的茶馆,并向他们提供床、被子、避孕套等,每次收5元。2017年2月15日上午11点过派出所来茶馆查获卖淫嫖娼的两男两女,两个卖淫女一个眼睛有点瞟,另一个姓梁。(2)被告人田必琴的供述,证实自己与老公王宗来于2014年3月起在仙临老街开荤茶馆,就是为卖淫嫖娼提供地方的茶馆,并向他们提供床、被子、避孕套等,每次收5元。2017年2月15日上午11点过派出所来茶馆查获卖淫嫖娼的两男两女,两个卖淫女一个叫梁某,一个叫殷某。5.视频光碟,证实同步录音录像情况。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公安机关卖淫嫖娼违法人员黄某、李某、梁某、殷某被行政处罚情况。8.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均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便利,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宗来、田必琴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宗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必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德华审 判 员 何夙志人民陪审员 罗 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田书岑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