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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惠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龚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娟,龚振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372号原告:张惠娟,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思,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振华,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渝。原告张惠娟与被告龚振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蔡吕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张惠娟撤诉。本案诉讼费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