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素亮、杨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素亮,杨传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069号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6486-X。法定代表人:顾平,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根,系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城支行职工。被告:刘素亮,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杨传侠,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素亮民、杨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溢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