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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龙根与栗演义、栗仁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根,栗演义,栗仁河,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686号原告:马龙根,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住辉县。被告:栗演义,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生,住辉县。被告:栗仁河,男,汉族,1954年06月16日生,住辉县。被告:李洁,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生,住辉县。原告马龙根诉被告栗演义、栗仁河、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自愿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马龙根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恒人民陪审员  穆学丽人民陪审员  王小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裴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