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龙根与栗演义、栗仁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根,栗演义,栗仁河,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686号原告:马龙根,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住辉县。被告:栗演义,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生,住辉县。被告:栗仁河,男,汉族,1954年06月16日生,住辉县。被告:李洁,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生,住辉县。原告马龙根诉被告栗演义、栗仁河、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自愿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马龙根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恒人民陪审员 穆学丽人民陪审员 王小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裴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