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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亚凤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心街7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亚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亚凤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亚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02690035200887089账户内存款44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广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