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亚凤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心街7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亚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亚凤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亚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02690035200887089账户内存款44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广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