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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志锋与赖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锋,赖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296号之二原告:张志锋,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容,女,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赖旭东,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志锋诉被告赖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支付相应款项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6元、财产保全费1128元,均由原告张志锋负担。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萧 珏书记员  吴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