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号。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华春,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华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息32815.92元。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