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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顺展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汇贤毛衫有限公司、陈奕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顺展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汇贤毛衫有限公司,陈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顺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开发区五围(办公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9775925-9。法定代表人:张桂棋,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山市汇贤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工业区莲塘下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9062-7。法定代表人:陈奕锋。被执行人:陈奕锋,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执行珠海斗门顺展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汇贤毛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2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奕锋的房产。现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同意法院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奕锋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号(房产证号:C6××08C1××00)的房产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