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邵朋周、邵朋歌等与王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朋周,邵朋歌,邵付民,王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951号原告:邵朋周,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邵朋歌,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邵付民,男,194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王长海,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李远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原告邵朋周、邵朋歌、邵付民与被告王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朋周、邵朋歌、邵付民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孔奕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