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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平花与麻城市北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平花,麻城市北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666号原告:曾平花,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麻城市北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红十字会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利,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平花诉被告麻城市北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戴 英审判员 屈 剑审判员 谭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鲍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