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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邓玉娥与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玉娥,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玉娥,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法定代表人:康文,总经理。上诉人邓玉娥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邓玉娥送达了交费通知书,但邓玉娥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玉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