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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7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明声、宁波江东南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声,宁波江东南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784号之二申请人:杨明声,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阳,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江东南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51134670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416弄262号(11-11)。法定代表人:梁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明声与被申请人宁波江东南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浙0212民初57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江东南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9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杨明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江东南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明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江东南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927元或其等额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