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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延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延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508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延武,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延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延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冯延武酒后驾驶豫D×××××号轿车行至邓州市腰店乡黄营村处,先后同王某驾驶的豫R×××××号低速货车、孙某驾驶的豫R×××××号小客车追尾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冯延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冯延武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3.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延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害人王某、孙某陈述、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延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延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延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延武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延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冀鹏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志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