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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文同与江远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同,江远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020号原告:陈文同,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被告:江远锋,男,汉族,1992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文同诉被告江远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文同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赖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