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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景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660号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春天花园1-1-601。法定代表人:孙立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玲,该公司职员。被告:白景海,男,出生日期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白景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景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金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