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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9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志贵与冯艳秋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贵,冯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9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贵,男。被执行人:冯艳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贵依据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02)黑林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2006)绥棱林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艳秋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