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建兵与刘黎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兵,刘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财保123号申请人:刘建兵,男。被申请人:刘黎峰,男。申请人刘建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黎峰所有的车牌号为×××号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建兵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黎峰所有的车牌号为×××号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25元,由申请人刘建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卢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