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313号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73378745G),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路镇建新三社。法定代表人:周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刚,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54751G),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公平街上。法定代表人:程自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2元,减半收取为3141元,由原告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