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48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谭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谭亚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8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陈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亚琴,女,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诉被告谭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谭亚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连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