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郭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郭平,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郭平,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郭涛,男,1988年2月5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郭平、郭涛因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浙1082���初12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郭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郭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207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平、郭涛下落不明,经查询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郭平、郭涛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司法拘留十五天并进行公安网上布控。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9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