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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辅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辅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823号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7040355-7。法定代表人:余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辅财,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物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辅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江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被告徐辅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江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辅财交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1821元;2.本案诉讼费由徐辅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0日,三江物业公司与徐辅财签订《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三江物业公司对徐辅财坐落于当涂县世代华府5栋701室101.18平方米的住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在办理交付入伙手续��,为第一次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间,第一次应预交半年,第二次开始按每半年交纳,时间为到期后每半年第一个月10日前交纳。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不包括二次供水增压水泵和电梯运行能耗费用)。业主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加收违约金。现徐辅财自2015年4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费。徐辅财辩称,欠交物业费属实,但事出有因,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三江物业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二、判令三江物业公司开启门禁卡;三、判令三江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10000元。四、三江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徐辅财2014年7月入住后发现主卧室西南墙体有渗水,即向三江物业公司反映并要求解决,但物业公司总是以应找开发商为由拖延至今,且将徐辅财门禁卡强行停用,给其全家生活、工作造成严重不便。上述问题,徐辅财也曾多次向县住建委、电视台等单位反映过。三江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约,还造成徐辅财误工及交通损失3400元、维修费1200元、地板及地笼后续维修损失24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三江物业公司就徐辅财反诉请求辩称,徐辅财门禁卡停用是其不缴纳物业费所致。但这并不影响业主自由进入小区。三江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法庭提交了三段视频,证明徐辅财近期从小区自由出入。庭审质证中,徐辅财对视频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并不能证明其可以自由进出。其在大门口按响门铃,只有得到保安的确认并打开门后,方可进出。物业公司并不能保证每天24小时,都有保安为其及时开门。结合本院对该小区其他物业纠纷审理的情况,本院综合分析后,对徐辅财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江物业公司是当涂县姑孰镇世代华府小区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徐辅财是该小区5栋701室业主,面积101.18平方米。2011年5月20日,徐辅财与三江物业公司签订《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徐辅财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不包含二次供水增压水泵和电梯运行能耗费用)交纳物业费用。第一次预交半年物业费,以后每半年的首月10日前交纳半年的物业费。合同签订后,徐辅财入住世代华府小区,并交纳了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费用。之后,徐辅财以物业公司未修好房屋渗漏为由,拒交物业费。2015年4月开始,由于徐辅财拒绝缴纳物业费,其家中门禁卡被停止使用。上述事实,由《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三江物业公司与徐辅财签订的《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三江物业公司按照约定,为世代华府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徐辅财作为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负有向三江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徐辅财在反诉中提出的房屋渗漏维修,由于与物业服务非同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受理,其可另行起诉。作为业主,其持有有效门禁卡自由出入所在小区,是业主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本案中,三江物业公司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停用业主门禁卡,客观上造成了反诉人进出不便。三江物业公司之行为,属滥用管理权。徐辅财提出的重新开启门禁卡之反诉,本院予以支持。但徐辅财提出的赔偿10000元之诉请,由于无证据证明,依法不能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辅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用1821元(1.00元/月/㎡×101.18㎡×18月)。二、反诉被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反诉原告徐辅财开启门禁卡。三、驳回反诉原告徐辅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辅财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被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