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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南昌亚隆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南昌亚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博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欧维实业有限公司,罗建红,罗建花,万红云,薛燕,闵苏兰,褚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财保19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营业场所: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4068C。负责人:聂建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行楷,男,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倍利,男,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职员。被申请人:南昌亚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360号东方明珠成铂金区2栋2439室。组织机构代码:55845480-2。负责人:罗建红。被申请人:江西博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观田村。组织机构代码:57877997-0。负责人:万红云。被申请人:江西欧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殷王村。组织机构代码:06346401-3。负责人:薛燕。被申请人:罗建红,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罗建花,女,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万红云,南,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薛燕,女,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闵苏兰,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褚建军,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南昌亚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博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欧维实业有限公司、罗建红、罗建花、万红云、薛燕、闵苏兰、褚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亚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博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欧维实业有限公司、罗建红、罗建花、万红云、薛燕、闵苏兰、褚建军银行存款5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亚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博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欧维实业有限公司、罗建红、罗建花、万红云、薛燕、闵苏兰、褚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5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姝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