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卫城与黄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卫城,黄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40号原告:林卫城,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钧伟,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林卫城诉被告黄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林卫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卫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卫城负担。审判员 杨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淑敏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