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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卫城与黄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卫城,黄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40号原告:林卫城,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钧伟,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林卫城诉被告黄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林卫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卫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卫城负担。审判员  杨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淑敏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