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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小燕与朱育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燕,朱育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559号之一原告:曹小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亭、郭峰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育良。原告曹小燕与被告朱育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因被告朱育良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原告曹小燕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曹小燕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小燕撤诉处理。原告曹小燕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退还325元。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