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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华强与刘子扬、刘文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强,刘子扬,刘文荣,颜力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477号原告:陈华强,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现住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琅,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苹,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子扬,男,199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刘文荣(被告刘子扬之父),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颜力萍(被告刘子扬之母),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华强与被告刘子扬、刘文荣、颜力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其代为偿还的30000元。本院在审理中,原、被告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陈华强负担。审 判 长  蔡雪霞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少华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