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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宏军、侯薇信用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支行,任某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负责人:吴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现羁押于凌源市某监狱。被执行人:侯某,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某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侯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除扣划了被执行人侯某在银行的存款1903元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某名下的汽车一台暂不能处置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