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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家德、马文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德,马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家德,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马文刚,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家德与被执行人马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4)源商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2月15日前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恢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