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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853蔡瑾与高党生、高瑞娟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瑾,高党生,高瑞娟,高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853号原告:蔡瑾,女,1938年4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东,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党生,女,1962年7月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高瑞娟,女,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高华,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蔡瑾与被告高党生、高瑞娟、高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蔡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蔡瑾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陆玉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