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方金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刑初54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金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望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同年2月28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海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金顺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金顺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海明(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望江县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方金顺虚构事实,骗取汪某1、胡某1、吴某1等十九名被害人的现金共计92100元,骗取的现金用于赌博等用途,至案发时被骗的现金均未归还。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方金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金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虽然虚构了事实,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构成民间借贷;在到案前已经归还了三笔现金,共计20800元。方金顺的辩护人认为方金顺在案发之前做过公安的线人,混迹于赌场是为了获取他人赌博犯罪线索;方金顺在之前的几次律师会见中,明确表示认罪,由于认识问题,才在庭审中对诈骗罪有异议,请法庭认定方金顺自首、认罪;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方金顺检举他人赌博犯罪的情况说明,请法庭认定其构成立功,即使不构成立功,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方金顺虚构房子装修需购买建材、为其哥哥采购材料、为其侄儿购买家电等理由骗取汪某1、胡某1、吴某1等十九名被害人的信任。后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各被害人现金共计92100元,骗取的现金用于赌博等用途,至案发时骗取的现金均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高某高士街被害人胡某2经营的“变色龙家具店”,谎称为其侄儿购买家具,骗取胡某2的信任。同年3月8日下午,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胡某23500元。2、2016年3月6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高某高士街被害人胡某3经营的“明志家电城”,谎称为其侄儿购买家电,骗取胡某3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叫胡文忠送5000元到望江县公安局。因胡某3要求被告人方金顺的哥哥先打钱某送钱,此次诈骗没有成功。3、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金顺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汪某1认识,在微信聊天中谎称为其女儿购买保险,骗取汪某1的信任。同年3月31日下午,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汪某13400元。4、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金顺打电话给望江县高某高士街“永成家庭农场”的老板被害人聂某1,谎称其哥哥在安庆沃尔玛超市工作,现正在寻找长期供应活禽的合作人,骗取聂某1的信任。同年3月14日上午,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聂某14500元。5、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金顺打电话给望江县高某高士街“鸿雁家电城”老板被害人胡某4,谎称为其侄儿购买家电,骗取胡某4的信任。同年3月4日上午,方金顺谎称自己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胡某44500元。次日,方金顺又来到胡某4家中,谎称其侄子没有到结婚年龄,办理结婚证钱不够,骗取胡某45500元。两次共骗取被害人胡某410000元。6、2016年4月5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高某虎山村方祠片被害人方某1经营的油坊,谎称自己及其哥哥在南京市开饭店需购买大量菜籽油,骗取方某1的信任。一、两天后,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叫方祝苗送3500元到望江县公安局。因方某1了解方金顺,此次诈骗没有成功。7、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高某被害人吴某1经营的“红力建材”,谎称其哥哥方长顺在望江县紫荆花园小区购买商品房要装修,需购买建材,骗取吴某1的信任。同年7月15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在望江县城歌舞厅里按摩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吴某15000元。8、2016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高某武昌村庆祝片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亿恒家具厂”,谎称其要在望江县紫荆花园小区开宾馆需购买家具,骗取张某1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在望江县城敲背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张某15000元。9、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漳湖镇洪湖村二组被害人贾某家经营的“红湖砖厂”,谎称自己在望江县紫荆花园小区买房装修需购买瓷砖,骗取贾某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按摩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了贾某5000元。10、2016年9月7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赛口镇王屋岭龙河桥被害人檀某经营的“惠美铝合金店”,谎称自己及其小舅子在望江县紫荆花园小区购买的商品房需要装修做铝合金门窗,骗取檀某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嫖娼被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檀某4600元。11、2016年9月7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赛口镇被害人程某经营的铝合金店,谎称自己和亲戚有两套房子需要做铝合金窗户,骗取程某的信任,同年9月10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程某5000元。12、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方金顺谎称自己哥哥方长顺建房需要运砖、砂石料,骗取被害人任某1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任某15000元。13、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高某象嘴村被害人胡某1家,谎称自己哥哥方长顺做房子需要运送建房材料,骗取胡某1的信任。次日下午,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胡某15000元。14、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赛口镇永镇街被害人聂某2经营的“日星家具厂”,谎称自己儿子在望江县车站买的房子因结婚需要购买家具,骗取聂某2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洗脚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聂某27300元。15、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高某花园村被害人吴某2经营的铝合金门窗店,谎称自己在望江县车站对面买的房子需要装修,骗取吴某2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嫖娼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吴某23300元。16、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高某毛安街被害人吴某3家,谎称自己和自己妹婿在望江县车站对面购买的房子需要装修,骗取吴某3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敲背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吴某34000元。17、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高某开发区被害人周某经营的“小兵门业”,谎称自己及其亲戚在望江县车站对面的紫荆花园购买商品房需要制作铝合金门窗,骗取周某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喝酒闹事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周某10000元。18、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凉泉乡被害人方某2经营的“皖方家具城”,谎称自己在望江县紫荆花园小区购买房子需要购买家具,骗取方某2的信任。次日,被告人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在KTV打架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方某26500元。19、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方金顺来到望江县太慈镇太慈新街被害人茅某经营的“一等一不锈钢制作中心”,谎称自己在望江县体育馆对面购买的店面房需要装修,骗取茅某的信任。次日,方金顺又谎称自己因喝酒殴打服务员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需缴纳罚款,骗取茅某5000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望江县公安局高士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发生、立案情况。2、望江县公安局高士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方金顺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方金顺的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3、望江县公安局高士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方金顺系被抓获归案。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望江县分公司市场经营部出具的手机号码机主信息及通话详单,证明在案发期间被告人方金顺使用多个手机号码与本案各被害人多次通话。5、望江县公安局高士派出所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方金顺实施诈骗的数额和时间。6、望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由被告人方金顺提供线索并破获的三起赌博类刑事案件系在2014年度。7、证人胡某5、汪某2、张某2、张某3、徐某、胡某6、任某3、聂某3的证言;被害人方某1、胡某2、胡某3、汪某1、聂某1等十九人的陈述,证明了案件发生的经过。8、被告人方金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四、五、六起犯罪事实做了供述,其他犯罪事实均未作出供述。9、望江县公安局高士派出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胡某2、聂某1等多人在案发期间多次与被告人方金顺电话、短信等联系。10、望江县公安局高士派出所出具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方金顺实施诈骗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金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92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方金顺辩称在案发前已归还三笔借款共计20800元,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方金顺系被抓获归案,且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提供他人赌博犯罪线索均在其到案之前,故对辩护人提出了方金顺具有自首、立功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方金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方金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金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二、责令被告人方金顺将诈骗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生海审 判 员 宿 华人民陪审员 朱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常 亮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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