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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娅萍、陈培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娅萍,陈培珠,陈伯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娅萍。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培珠。一审被告:陈伯如。再审申请人金娅萍因与被申请人陈培珠、一审被告陈伯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206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娅萍申请再审称:一、其一直住在父母家里,且陈培珠知道其住处,一审法院未将诉讼文书送达,导致其丧失答辩权,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陈伯如长期在外赌博,其所借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九、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送达问题。因金娅萍下落不明,一审法院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关于陈伯如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金娅萍再审申请主张陈伯如所借款项用于赌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伯如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故对其上述再审申请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金娅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娅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洁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