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洪达与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达,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741号原告:洪达,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翼,住同原告。被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天天,董事长。(2017)沪0104民初14741号原告洪达与被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26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7)沪0104民初14740号原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7)沪0104民初14740号的原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沪0104民初14740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华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