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联晨亿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联晨亿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9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115094。法定代表人赵沪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2栋第1层101房多丽科技楼09层901、902、903、904房,华强北上步工业厂房302栋019,组织机构代码:X1886630-4。法定代表人:吴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蓉,女,系两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晨亿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桥和路同富裕工业区四队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07967。法定代表人:代文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晨亿芯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5566.9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晨亿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晨亿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豫军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布乃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