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马晓燕、左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马晓燕,左新,翁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320号。负责人:袁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盛开,伊犁肖尔布拉克(兵团)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莲,伊犁兵团支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法务岗。被执行人:马晓燕,女,回族,1992年5月20日出生,新源县塔勒德镇喀拉托别村农民。被执行人:左新,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新源县。被执行人:翁光辉,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无业人员,住新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马晓燕、左新、翁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马晓燕、左新、翁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227282.53元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晓燕、左新、翁光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