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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与无锡市神威特钢锻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无锡市神威特钢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1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任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克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无锡市神威特钢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刚。无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锡环罚决[2016]73号《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锡环罚决[2016]73号《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环罚决[2016]73号《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颖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吴树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