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保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大连天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新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天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连新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保721号之一申请人:大连天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5347X2,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迟学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大连新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6854X1,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许兴国。申请人大连天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新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天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大连新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2,9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且担保人迟学恩以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元为申��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大连新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2,9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邵希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