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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飞与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飞,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9执异50号案外人王玉兰,女,汉族。申请人李海飞,男,汉族。被申请人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申请人李海飞与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海飞请求对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阜新市迎宾大街住宅房屋XXX户,面积约XXXXX.XX平方米(含阜新六合国际X-X-XXXX号商品房)进行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16)辽09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阜新市迎宾大街住宅房屋XXX户,面积约XXXXX.XX平方米(含阜新六合国际X-X-XXXX号商品房)。案外人王玉兰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玉兰称,其与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总房价为XXXXXX.XX元,同时支付了购房款XXXXXX.XX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解除对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请求解除对阜新六合国际X-X-XXXX号商品房的查封。案外人王玉兰提供了《收款收据》、《阜新六合国际项目内部认购书》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11年4月20日案外人王玉兰与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阜新六合国际项目内部认购书》,并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XXXXXX.XX元,购买阜新六合国际X-X-XXXX号商品房用于居住,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王玉兰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阜新六合国际项目内部认购书》《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说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可以认定。另查明,本院作出(2016)辽09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阜新市迎宾大街住宅房屋XXX户,面积约XXXXX.XX平方米(含阜新六合国际X-X-XXXX号商品房)。本院认为,在本院查封前,案外人王玉兰与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签订了《阜新六合国际项目内部认购书》,并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XXXXXX.XX元,已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阜新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其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所以案外人王玉兰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阜新六合国际X-X-XXXX号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邱继德审判员  卜祥丽审判员  周石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