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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海之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之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97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之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乔凯,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上海之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之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音集协诉称,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系《肩上蜻蜓》等436首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音集协经层层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的著作财产管理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经查实,上海之夜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放映了上述音乐电视,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上海之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上海之夜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著作权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上海之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徐汇区内,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音集协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海之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之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上海之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孙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