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观海、廖生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观海,廖生成,张旭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观海,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廖生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张旭珍,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李观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08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廖生成、张旭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共同赔偿529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以(2017)桂0821执833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旭珍的5409元银行存款,赔偿了申请人,并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认为,(2017)桂08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浩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