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向赵军、马速驰、闫清雄“行政处罚纠纷”三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赵军,马速驰,闫清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程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蒲坤志,男,生于1986年6月18日,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任斌,男,生于1965年2月5日,汉族,该局法规股股长,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向赵军,男,生于1982年6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被执行人:马速驰,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闫清雄,男,生于1967年10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向赵军、马速驰、闫清雄“行政处罚纠纷”三案中,经查,2017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向赵军、马速驰、闫清雄案外人闫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清雄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室信用社账号内存款614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清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账号内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