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祯发、张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祯发,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992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办案组。被执行人:吴祯发,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丽,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因被执行人吴祯发、张丽未按永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48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祯发、张丽的银行存款8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舒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