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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8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廖碧容与刘建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碧容,刘建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941号原告:廖碧容,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刘建康,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碧容与被告刘建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立案。原告廖碧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碧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碧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廖碧容负担。审 判 长  徐俊杰人民陪审员  钟翠屏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