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许春娥、曾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春娥,曾新田,周正平,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春娥,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新田,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平,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新街镇马鞍山村。法定代表人:雷南先,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许春娥因与被上诉人曾新田,被上诉人周正平、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许春娥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春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捷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万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伍雅玲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