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伟园重型汽配有限公司与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伟园重型汽配有限公司,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2559号原告:杭州伟园重型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60号香樟商贸城210室。法定代表人:许柏琴,总经理。被告: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5号3层。法定代表人:施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淼淼,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达中路501号。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男,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务,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伟园重型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伟园重型汽配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原审案件受理费4977元,由原告杭州伟园重型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伟明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人民陪审员 钱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卢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