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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孝海与张中元、霍邱县高塘矿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海,张中元,霍邱县高塘矿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037号申请人:徐孝海,男,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张中元,男,1984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霍邱县高塘矿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申请人徐孝海与被申请人张中元、霍邱县高塘矿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孝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霍邱县高塘矿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HXX**号重型自卸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徐孝海以徐燕所有的皖N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孝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霍邱县高塘矿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HXX**号重型自卸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徐孝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