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冬梅申请王永安、陈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王永安,陈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女,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永安,男,1958年9月9日,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陈淑霞,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刘冬梅与王永安、陈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7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