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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989号原告:李志伟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法定代表人:邹国发委托代理人:齐芳梅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聪聪 搜索“”